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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评估操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5日 09:56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保证我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评估的质量,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和《河北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办法》(冀语[2004]1号),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精神,落实省教育厅、省语委《河北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办法》,督促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加强测试员、视导员队伍建设,强化测试过程的管理,确保测试质量,维护和提高测试工作的权威性,使我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科学、客观、公正、激励的原则。既坚持统一的评估标准,又结合不同单位实际,鼓励和发挥各级语委和测试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
、充分体现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特点。既体现其组织领导的政策性、管理的行政性,又体现培训测试工作的专业性和效果的社会性。遵循评估对象的自身特点和规律,指标简明,标准明确,重点突出,操作方便。
3
、本标准既是指导各级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用于进行过程性自我评估和自我整顿的标准,同时也是省教育厅、省语委对各测试机构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检查评估的标准。
二、评估对象
全省11个设区市、华北油田、省部属各大中专院校。
三、评估方法及程序
(
)方法。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评估,在自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依据《河北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评估指导标准》,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人员访谈、抽听磁带、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评估。 
(
)程序。评估由省语委统一组织。在各受评对象自查的基础上,省语委组织评估组对其按评估指导标准逐项检查评估;评估组根据检查评估掌握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分析、讨论,分别给出相应的分数,然后计算综合得分;向被评估单位反馈评估意见;写出评估报告,上报省教育厅、省语委。
四、评估结果
   
河北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总分值为100分,另有奖励分值5分,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 ”四类。总得分达不到60分为“不合格”,达到60 分为“暂缓通过”;达到70 分为“合格”;达到90分为“优秀”。
   
评估结果以文件通报形式公布。“暂缓通过”的,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半年后进行复查;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暂停测试工作,限期整改。
五、评估工作时间安排

根据开展测试工作时间的不同,分期分批进行评估。各市测试站为第一批,省属师范院校为第二批,省部属非师范类院校为第三批。非师范院校中首先对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在3年以上的院校进行评估,再逐步进行全面评估。
   
各测试站(测试辅导站)首先根据《河北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评估指导标准》进行自评,2004年底之前第一批和第二批测试站(测试辅导站)向省教育厅、省语委报自评情况。2005年开始,省语委组织评估组分期分批进行检查评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第三批测试站(测试辅导站)继续完善提高,评估时间另行安排。
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一项由政府专门机构主持的国家标准参照性考试,必须以规范的行政管理为前提。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评估,是全面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的措施之一,对于强化测试工作规范化管理,促进我省普及普通话工作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保证测试工作的信度和社会效益。各市和各大中专院校要提高对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评估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加强宣传,明确责任,按照评估指导标准的要求认真自评,搞好测试工作的各项建设,“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使我省的推广普及普通话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上一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7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下一条: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评估指导标准》及《河北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评估操作办法》的通知 冀语[200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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