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秦教字〔200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务处印章是教务处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教务处印章的管理,对内关系到教务处正常教学管理工作的开展,对外关系到教务处的责任和形象,为进一步规范教务处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报废
第二条 教务处印章的刻制、启用与报废均按照东秦〔2000〕20号文件规定进行。
第三章 印章保管
第三条 教务处印章必须由本部门专人管理,规范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若印章出现问题,印章管理人员要及时向处长和校主管领导报告。
第四条 印章不用时,不得随意放置,以免丢失或被他人随意使用。
第五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职工转岗或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若职工持有教务处印章,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转岗或离职手续。
第四章 印章使用
第六条 非教务处人员用印,须向教务处提供其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的证明材料,方可办理用印手续。
第七条 用印人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印章管理人员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登记表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并将其与所需加盖印章的文件一并报主管处长审核。主管处长批准后,用印人方可交印章管理人员盖章。
第八条印章管理人员在用印时一定要坚持原则,要审查用印手续是否齐全,了解用印内容,核实用印数量。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并向处长汇报。印章管理人员盖章时要规范,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印章不能歪斜或颠倒。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第九条 加盖教务处印章的文件,教务处须存档一份。
第十条 空白纸张及表格不准盖章。
第十一条印章必须在教务处办公室内使用,绝不可携出教务处以外使用。
第十二条 办理在校学习成绩单
1、在校生因报考研究生或联系工作等,需办理在校成绩单时,可持学生证和身份证到所在系申请办理,系指定专人负责打印成绩单并审查核实后,加盖系公章及审核人签字,然后到教务处加盖教务处印章。如报考研究生或参加供需见面会集中办理时,需由班长以班为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手续同上。
2、毕业生需办理在校成绩时,可持毕业证、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时还应出示委托书),到校档案室按照规定提取本人档案中的在校成绩单并复印,复印件经校档案室复核、盖章,经教务处主管处长签字后,由印章管理人员加盖教务处印章。
第十三条 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在校学习成绩单
我校在校生和毕业生,因出国留学需要办理个人中、外文成绩和学历证明,可到教务处申请办理。办理时,在校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和系领导审批的报告;毕业生须持本人毕业证、学位证,委托他人办理还应出具委托书。办理手续同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办理毕业证明及学位证明
凡我校毕业生因毕业证遗失或严重损坏需补办证明,应先在市(地)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原发证书作废,然后持报纸原件到教务处申请办理,并按有关规定交费。
第十五条 管理规定
1、成绩单和学历、学位证明的办理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其他人员无权办理。
2、教务处必须严格印章管理。特殊证件的办理须经主管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盖教务处公章。印章管理人员应按有关文件登记表逐件核对无误后,方予盖章并在有关证件登记表上签名且要求承办人签名,签注办理时间。
3、办理学历、学位证件的所有登记表及证明材料,是教学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必须按教学档案的归档要求存档。
第五章 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使用印章,给教务处及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