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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成绩管理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4日 17:32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东秦校〔2017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和考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依据《东北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东大校字〔20176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以下称学校)对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四条 学校授权教学主管部门为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实施机关。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五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分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按要求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动的;

(二)未经允许使用自备草稿纸的;

(三)考试过程中互相说话的;

(四)考试过程中打手势、暗号的;

(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借文具及其他物品的;

(六)未办理考试手续而擅自参加考试的;

(七)将通讯工具、具有存储或发送(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带入考场考试座位或带在身上的;

(八)试卷上考生姓名有涂改痕迹且没有监考人员签字确认的;

(九)桌面上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信息,且考前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十)有其他考试违纪行为,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明显与考试内容不符信息的;

(二)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翻阅试卷的,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五)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受到考试违纪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考试违纪应给予处分的;

(七)一场考试中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八)有其他严重考试违纪行为,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开卷考试中,携带任课教师规定以外相关资料的;

(二)开考后,在试卷下面、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考生身上或其他可以观看的地方被发现有与考试相关文字资料的;

(三)窥视他人试卷并在自己试卷上动笔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或其他考试材料的;

(五)为他人提供违纪、作弊条件的;

(六)上机考试中(闭卷),翻阅、查看计算机原储存或自带电子资料的;

(七)考试过程中被发现将通讯工具、具有存储或发送(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带入考试座位或带在身上,并使其处于开机状态的;

(八)有其他与上述考试作弊情形相当行为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记过处分:

(一)闭卷考试中,使用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查看所存储资料的;

(二)因特殊原因暂离考场的考生,在考场外看书或笔记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传递考试信息的;

(三)上机考试中(闭卷),利用网络手段查询资料的;

(四)在考场内以各种方式传递或接收答案或考试资料、信息的;

(五)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被他人拿走并且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六)伪造证件及其他材料获取报名、考试资格或成绩的;

(七)有其他与上述考试作弊情形相当行为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试卷被认定雷同卷的;

(二)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

(三)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参与使用网络社交工具作弊的;

(五)拿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或在考试位置上发现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相符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且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六)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的;

(七)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受到考试作弊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考试作弊应给予处分的;

(九)一场考试中有两种以上作弊行为(含两种)的;

(十)有其他与上述考试作弊情形相当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组织使用网络社交工具作弊的;

(四)考试前或考试中,采取非正常手段取得试题或者试题答案的;

(五)考试前或考试中,伪造、散发试题答案,制造混乱,导致考试秩序失控或大面积抄袭事件的;

(六)有其他与上述考试作弊情形相当行为的。

第四章 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及权限

第十二条 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后,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考场记事》,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并要求违纪、作弊学生签字确认,将学生违纪、作弊资料及工具予以暂扣,收回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令其退出考场。

第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代表学校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应以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四条 学生所在学院填写《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登记表》,并责成当事人写出违纪、作弊的详细过程及对错误的认识,有关谈话内容应做详细记录,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上述材料。

第十五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校授权的教学管理部门审核、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授权的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因考试违纪、作弊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违纪、作弊处分决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送交给学生所在学院,学院须按照《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东秦校〔201758号)有关规定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

第十九条 被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东北大学秦皇分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东秦校〔201759号)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处分的期限与处分的解除按照《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东秦校〔2017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违纪、作弊处分材料的归档工作,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东秦校〔2017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考试违纪、作弊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我校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由负责管理交流生的相关部门提供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相关证明材料,交由交流生学籍所在学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分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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