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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学位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关于大类招生本科生专业分流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5日 00:00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东秦教〔201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本科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做好大类招生本科生的专业分流工作,引导学生发奋学习和更好地完成学业,依据《东北大学关于大类招生本科生专业分流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大教字〔2014〕5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分流原则

第二条 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依据学生专业分流前的总平均学分绩点,在所属大类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三条 综合考虑学科专业发展、教学资源有效利用、教学活动组织实施、社会对专业人才需求等因素制定专业分流计划。

第四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三章 分流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专 业分流对象为按大类招生的非定向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六条 分流专业范围为所属招生大类所含的办学专业,各招生大类和所含专业的对应关系按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执行。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各学院根据本指导意见和专业需求,制订本学院专业分流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分流原则、组织机构、专业分流计划和工作程序,报送学校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新生开学时向学生公布。

第八条 专业分流前,各学院要做好学生动员工作,让学生充分了解各专业的特色,引导学生结合自身情况选择专业。

第九条 各学院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大类专业分流工作,包括受理学生的专业分流申请,按照公布的专业分流实施方案组织完成专业分流等。分流名单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分流名单报送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分流工作一般应安排在第一学年结束后的暑假进行,各学院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好专业分流工作日程表,及时做好教学安排和学生管理变动等有关事宜。

第五章 分流工作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的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专业分流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对分流的学生进行相应学籍异动,按照分流后的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

第十三条 各学院成立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业分流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对专业分流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特殊招生政策招收的学生,依据入学当年的招生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仅有一次在所属大类内专业分流的机会。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从2016级本科生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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