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秦教字〔2009〕7号
为加强学校实验技术人员队伍管理与建设,充分调动实验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以及实验技术人员的理论水平、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以及我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为从事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基本要求为依据,主要对涉及实验的专业课程基本理论知识、实验设备操作、实验指导与实验设计能力、实验设备维修与保养、实验室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
(一)基本理论知识
主要考核:涉及实验的专业课程基本理论知识。
(二)设备操作能力
主要考核:是否熟悉基本实验技术及实验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实验设备操作是否熟练,步骤是否正确,动作是否规范;实验数据是否准确、完整,实验数据处理方法是否正确;操作中是否具备较强的安全防范意识。
(三)实验辅导和实验设计能力
主要从实验准备、实验讲解、实验辅导、完成实验任务(包括指导毕业设计等任务)、实验设计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
1、实验准备
实验技术人员是否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及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仪器套数准备实验;在实验前检查实验报告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实验装置及配套仪器设备是否齐备、可靠;实验组数与人数安排是否合理等。
2、实验讲解
是否明确、清晰地阐述实验的目的及意义;是否熟悉仪器设备的原理及使用方法;是否强调实验安全及注意事项;讲解是否条理清晰、简明扼要;讲解时间控制是否合理等。
3、实验指导
实验开出过程中秩序是否良好;是否严格要求学生认真进行操作、观察、测试和记录,引导学生分析和处理有关技术问题;实验进行中是否发生事故,处理是否及时、妥当;批改实验报告是否认真、及时、无差错;学生对实验效果的反映。
4、完成实验任务(包括指导毕业设计等任务)
主要从实验开出率;带实验的个数、次数、时数、学生班次人数;实验效果;指导毕业设计课题、人数、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
5、实验分析与设计能力
主要考核:能否对实验数据进行有效分析;对实验中出现的问题能否正确处理;改进原有实验方案的能力;设计出新的更为合理的实验方案的能力;能否积极参与实验室的新建或改扩建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设备维修与保养
主要从熟悉有关仪器设备的基本原理、性能,正确使用仪器设备,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经常性保养、维护、检修及调试工作等方面进行考核。
1、是否熟悉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型号、性能及原理,是否掌握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使用技术。
2、是否掌握设备维修基本技术并对所管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校验确保仪器设备的技术等级和完好可用状态。
3、新到仪器设备是否及时严格验收,并对验收中的各种问题是否配合有关部门作了妥善处理。
4、大型精密、贵重设备的安装调试所需要的技术条件是否准备得当;安装调试情况是否作了记录。
5、仪器设备日常维修是否及时、有效;维修情况是否认真登记、记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是否办理审批手续;是否按期上报了维修情况统计;维修的数量,档次和效果。
6、年承担的维修仪器设备完好率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五)实验室日常管理
1、实验项目卡、实验室工作日志、大型精密仪器使用记录、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等教学资料是否齐全;能否及时准确填报学校要求的各种实验室报表。
2、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是否定期进行清账、核卡,账、卡、物是否相符。
3、是否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是否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时处理是否及时妥当。
三、考核等级
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能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四、考核办法
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能考核每学年初进行一次。
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能考核分三部分进行。其中:基本理论知识、实验分析与设计能力考核采用笔试方式分A(高级)、B(中级)、C(初级)三级水平进行考核,各实验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职务岗位参加相应水平级别的考核;实验讲解、实验设备操作考核由各单位考核小组根据被考核人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选取1—2个有代表性的实验项目进行现场考核;实验指导、完成实验任务、设备维修与保养、实验室日常管理等内容的考核,根据被考核人一学年来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实验技术人员三部分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其专业技能整体考核结果方为合格。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上述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验教学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能考核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五、考核组织领导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各教学单位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及部分骨干教师组成的考核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能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能考核结果是其年度工作考核、职称晋升、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评选各类奖项的主要依据。
专业技能考核不合格的实验技术人员经过个人学习或参加有关培训可在半年内补考一次,经补考仍未达到合格要求者,不再担任实验教学工作。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