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秦教〔2017〕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备一定规模并能够保证相对稳定的安排本科生参加校外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是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对于高素质人才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二条 通过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使学生高质量的完成实践教学任务,促进学校(学院)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以下统称“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的建立,推动学校(学院)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完善实践教学体系,提升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创新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竞争力。
第三章 建立和选择实践教学基地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践教学条件的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能够满足本科生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和要求;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为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任务提供场地和指导人员,接受我校有关专业一定数量的教师与学生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第五条 基地建设双方应互惠互利、各施所长、互补所需、双方受益、义务分担,走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道路。
第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选择应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和节约开支,能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
第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要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卫生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条件。
第四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为保障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各项工作的组织、规划和具体落实,实现实践教学基地的稳定运行,合作双方需要共同建立专门的实践教学基地组织机构,包括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业执行小组。
第九条 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和总体协调在基地建设决策和运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基地的全面建设、日常运转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学校与企业的联合培养和企业内各单位与学校相关学院及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组织实践教学计划的落实执行,定期组织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交流与研讨,确保基地建设任务和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专业执行小组负责实践教学计划制定、教学安排、实践指导和学生的管理工作,完成校企对接,每年定期上报实践教学计划,完成工作总结。
第五章 学校(学院)职责与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学院)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对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优先给予考虑。
第十三条 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学校(学院)给予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对毕业生的优先选聘权。
第十四条 学校(学院)积极改革校外实践教育模式,与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共同制定符合教学目标的培养方案,共同完善实践课程体系,共同组织实施实践教学培养过程。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实践教学指导书和实践教学计划,提前送交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并委派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学院负责对参与实践教学的师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并根据要求组织签订学生、企业和学院的三方协议,切实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学院)每年度与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共同总结实践教学情况,共同评价实践教学培养质量,并落实下年度实践教学计划。
第十八条 学校(学院)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支付一定的实践教学费用。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优秀实践教学基地和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
第六章 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的职责与义务
第二十条 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接受学生进行实践教学活动,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向学校师生提供必要的实践机会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指定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管理实践教学工作,选派政治素质好、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理论水平、责任心强的相关人员参与实践教学指导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二条 负责对参与实践教学的师生进行岗位现场的安全和纪律教育。
第二十三条 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应为师生妥善安排食宿、交通等方面的条件,对实践教学的有关收费应给予优惠。
第二十四条 积极协助学校处理学生实践教学中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的签订与挂牌
第二十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可由学校或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一式三份),加盖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公章后由教务处、实践教学基地、有关院(部、中心)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的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5.安全事故责任划分;6.协议合作年限;7.其他。
对协议到期的实践教学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或部门(院、部、中心)与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后,实践教学基地可挂“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实践教学基地牌(规格一般为长60~90cm,宽40~60cm),具体名称由基地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所有实践教学基地的挂牌都要经过学校批准,并由教务处确定实践教学基地编号后,由学院(部、中心)制作。
第八章 优秀实践教学基地和实践教学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办法
第二十八条 评选范围、时间、数量
(一)与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签订实践教学协议并挂牌的实践教学基地皆可参与评选优秀实践教学基地;所有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优秀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皆可参与评选实践教学优秀指导教师。
(二)优秀实践教学基地和实践教学优秀指导教师一般每两年评选一次。
(三)优秀实践教学基地和实践教学优秀指导教师每次评选的数量不超过申报总数的20%。
第二十九条 优秀实践教学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实践教学基地的实际条件能够很好地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并能满足师生的食宿、交通、学习、卫生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条件。
(二)基地单位能够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接受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妥善安排学生的实践教学工作,较好地履行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三)实践教学基地建立时间达两年以上(含两年),接受实习、实训学生达两届以上(含两届),年均接受学生人数较多,时间较长。
(四)基地单位对学生实践教学工作高度重视,指定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和管理相关工作;选派政治素质好、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理论水平、责任心强的相关人员担任实践教学指导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五)基地单位对我校学生实践教学工作支持力度大,实施效果好、质量高,学生收获多。
(六)基地单位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实践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能积极配合学校的实践教学工作,妥善处理有关实践教学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实践教学优秀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积极承担实践教学任务,连续两年以上均承担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实践教学工作,且每年完成不少于一个班(30人)的实践教学工作量(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
(二)能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实践教学任务,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实践教学进度,周密安排实践教学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实践教学准备充分,教学方法科学实用,指导答疑耐心细致,教学效果优秀,深受学生好评。
(三)严格遵守实践教学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指导教师工作职责,重视学生政治思想、专业素质、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全面培养与提高,事迹典型,成效突出。
(四)认真批阅学生的作业和实习报告,及时沟通交流实践教学状况,客观公正地考核学生实践教学成绩,积极开展工作总结,不断提升实践教学效果。
(五)重视实践教学工作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关心学生的生活与健康,所指导的学生实践教学期间未发生违纪违规现象和安全事故。
第三十一条 优秀实践教学基地和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程序
(一)院(部、中心)申报。根据东北大学优秀实践教学基地和实践教学优秀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结合历年学生的实习、实训情况,从本单位实践教学基地和指导教师范围内推荐优秀实践教学基地与实践教学优秀指导教师,由该学院协同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与指导教师填写《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优秀实践教学基地申报书》、《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实践教学优秀指导教师申报书》及其他申报材料,于评选当年呈报教务处。
(二)教学职能部门审核。教务处将对上报的《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优秀实践教学基地申报书》、《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实践教学优秀指导教师申报书》及其他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以确定其参评资格。
(三)专家组评审。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阅申报材料,并根据需要进行学生座谈和现场考察,最后评选出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优秀实践教学基地和实践教学优秀指导教师。
(四)报学校审核批准后,颁发“××年度-××年度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优秀实践教学基地”牌匾和“实践教学优秀指导教师”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优秀实践教学基地申报书
2.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实践教学优秀指导教师申报书
附件1.doc
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