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秦教〔2017〕1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河北省、东北大学有关文件精神,奖励在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中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综合素质提高和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课程、教材、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模范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直接承担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工作),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申报个人教学成果奖的教师必须从事高等教育事业四年以上,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必须在相应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并从事所申报教学成果项目相关工作两年以上;
(四)教学成果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实效。
第四条 在同等水平时,对于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质量有较大意义的综合改革项目以及校级以上立项并通过验收的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优先获奖;长期从事公共基础课程、大类平台课程和实践教育教学工作教师的成果优先获奖。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推荐及评审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具体程序为:
(一)个人或集体申报,院(部、中心)组织初评,遴选出教学效果好,代表本单位教学改革水平的成果,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确定拟获奖名单,公示无异议,报主管校长批准,发文公布结果。
(三)对评审结果或成果权属有异议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与联系方式。异议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处理。
第六条 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学校对教学成果奖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 推荐参加东北大学、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评选的项目,原则上从学校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项中产生。
第八条 所获教学成果奖记入主要完成人业务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已获得过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在内容基本相同,继续研究与实践中无特别创新的,不得再次申报。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一经查实立即撤销奖项,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东秦教字〔2010〕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