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秦教〔2013〕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是学校最基本的中心工作。本科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主体和基础,是提高整个高等教育质量的重点和关键。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精神,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明确教学各个环节中教师职责和质量标准,加强教学过程管理,规范教学行为,进一步推动全校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特修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现行教学规章制度,规定教师教学活动和教学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学校教学及其管理活动受本规范约束。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教师是指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校、院(部、中心)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的教学工作不仅涵盖理论教学、实践(实验)教学、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以及作业、竞赛辅导等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还包括各类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等任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教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高等教育事业,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肩负起立德树人的神圣职责,教书育人,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对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培养,寓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
第六条 教师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聘约,积极承担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七条 教师应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自身思想品德修养,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治学严谨,为人师表,以优良的思想品格、仪表、语言、行为对学生起示范与表率作用。
第八条 教师应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改革课程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探索创新型人才培养方法,总结和积累教育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九条 教师应树立以学生为本的观念,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学生的自主学习和协作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既要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
第十条 教师应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开拓创新,积极开展科研工作,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三章 培养计划和教学文件
第十一条 培养计划是学校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工作的依据。教务处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培养计划制定及修订的原则意见,各学院在上述原则意见的指导下,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组织校内外相关业务专家充分研讨,提出培养计划制定或修订方案,经院学术委员会初审、教务处审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培养计划是保证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核心。各专业的培养计划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培养计划一经审定,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培养计划中的任何内容。
第十三条 应遵循教学负荷均衡原则制订培养计划、编排课表。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把关,避免一学期内各周周学时、各教学周内日学时畸轻畸重现象。一旦发现这种情况,要采取适当措施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教学大纲是进行教学工作的必备文件,是检查教学工作质量和对学生进行业务考核的标准和依据。列入培养计划中的课程等教学环节,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制订配套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课程负责人主持制定,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教学大纲中的内容、要求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动,须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认可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授课计划是课程教学检查对照的依据。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应依照教学大纲认真填写授课计划。授课计划应有课程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教学环节的具体安排,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培养计划、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均属基本教学文件,各院(部、中心)均应存档。
第四章 教师任课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方有资格从事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教师应使用普通话授课(有特殊要求的课程除外),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十九条 首次在本校为本科生授课的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一定时间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教风教态、师德修养、教育学和教学法等。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跟随主讲教师参与所开课程的辅导、答疑、习题课等教学环节,经过一轮的实践锻炼,且工作表现优良;或在其它高校有相应课程授课经验且教学效果良好。
(三)按照课程的基本要求与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掌握课程的内容,对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清楚;认真书写教案,并至少已完成三分之一以上的教案;合理采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四)由教师所在院(部、中心)组织试讲,经同行专家评议获准通过。
第二十条 申请开设全新课程的教师应同时符合第十九条中第三、四款要求。
第二十一条 外聘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二)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为人师表,具有高校教师的师德风范。
(三)受聘讲授理论课程的,需系统讲授过将承担的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外聘教师首次主讲课程需进行试讲,填写《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外聘教师授课审批表》,由院(部、中心)审核,报教务处和人事处批准。院(部、中心)应指定相关专业负责人或课程负责人作为联系人,负责协调有关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务处和教师所在院(部、中心)下达,如无特殊原因,教师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教师每学期承担的课程应不超过3门,确有需要承担更多教学任务的,所在院(部、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聘任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都必须为本科生授课。
第五章 教材选用
第二十四条 教材选用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体系完整、结构合理,科学性和理论性较强,体现启发性、适用性和思想性。各院(部、中心)教学工作负责人和教师应优先选用国家级优秀教材、精品教材或国家规划教材。积极引进和使用先进的、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原版教材。杜绝选用陈旧、低劣教材。
第二十五条 教材的选用原则和标准严格按照《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教材管理工作规定》(东秦教〔2013〕14号)执行。
第六章 教师备课
第二十六条 备课是教师实施教学的重要环节。教师应认真研究课程教学大纲,明确本课程在培养计划和教学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第二十七条 认真研究所任课程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熟悉本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学习基础和已有的知识结构,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当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科书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努力做到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系统性。
第二十九条 编制好授课计划,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和讨论的学时。
第三十条 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制作好相关课件、教学模型等材料,合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
第七章 课堂教学
第三十一条 教师必须根据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及授课计划进度要求安排课堂教学内容。按照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课堂教学基本要求是: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语言准确精炼,板书工整,文字规范,图表正确;重点突出、难点分散;课堂时间计划使用、分配恰当;教学手段运用恰当,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注意培养学生科学思维、创新思维和方法,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教师授课时均应有讲稿(含多媒体课件)和讲授提纲,按照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的进程上课。要建立师生互动的课堂氛围,检查、分析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维护课堂秩序。
第三十四条 教师首次授课时,要以适当的方式做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间的了解;上课时要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使用规范文字;语言表达要准确、简练;要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授课计划和教学内容;说明作业、实验、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等项目在本课程学习中的重要性及其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例。
第三十五条 教师要研究使用最合适的教学方法和手段,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案例式等多种形式启发引导学生,激发学生思维,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
第三十六条 课堂讨论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教师应事先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讨论过程中,教师应发挥主导作用,把握好讨论的方向。既要引导学生理解、消化基本教学内容,又要鼓励学生提出不同见解。注意培养学生的思辩能力,讨论结束后应做好总结。
第三十七条 运用多媒体手段授课时,多媒体课件内容要科学准确、逻辑严密,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教师要精心设计好讲授内容和与多媒体显示配合的教案;熟悉多媒体教室的设备、软件性质、操作方法,保证多媒体课件正常运行。教师应站立讲课,不能坐在操作台前,面对电脑显示器,“照屏宣科”。出现停电、设备故障等情况时,应使用粉笔板书,照常上课。为保证学生在课堂上集中注意力听课,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教师应允许学生下载、拷贝本课程的多媒体课件。
第三十八条 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教学进度,改进教学方法,力求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提高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满意度。
第八章 辅导、答疑与作业
第三十九条 课外辅导、答疑是教师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辅导答疑着重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启发学生思维、改进学习方法,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辅导可采取集中辅导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对基础较差、学习方法不当、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予重点辅导和帮助。
第四十条 配有助教的课程,助教要熟悉教学内容并跟班听课,明确辅导要求和目的,认真做好准备。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问题,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密切配合主讲教师搞好教学工作。主讲教师也必须参加辅导、答疑。没有配备助教的课程,辅导、答疑工作由主讲教师负责。周学时4以上的课程每周至少安排一次,周学时4及以下的课程一般每两周至少安排一次。辅导、答疑原则上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占用授课计划中安排的教学时数。
第四十一条 除面对面方式外,教师应灵活利用网络等多种渠道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
第四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适量的课外作业,并确定作业的内容、次数及交作业的时间,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独立完成作业。作业内容应涵盖各知识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思维方法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十三条 批改作业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学生的作业应全部批改。作业量多的课程可适当配备助教帮助批改作业,主讲教师批改量不少于四分之一。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对不按时完成作业或草率应付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直至退回令其重做;对抄袭作业的学生,应进行严肃批评,并令其补做。对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教师要专门记录,并且向学生做进一步讲解或加强训练。任课教师对学生作业情况应及时登记,作为对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核依据之一。经教师多次敦促学生仍无故缺交作业(包括未重做,未补做的作业)达本课程作业总量1/3的,应取消学生参加该课程考试资格,其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九章 实验教学
第四十四条 实验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实验技能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应有完整的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应有适当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严格按教学大纲进行,实验指导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第四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严格执行《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实验教学管理细则》、《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实验室工作条例》等有关实验管理规定,认真准备实验。对开出的实验,应亲自试做,并认真分析试做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学生上课前,指导教师应注意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状况和器材药品的有效性,严禁带故障操作,并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教育,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十六条 在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严格要求,加强检查,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疑难问题。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统计数据处理、结果分析等方面的能力。要求学生认真、如实撰写实验报告,对学生实验报告逐一批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回重做。
第四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及时处理实验差错或实验事故。学生损坏仪器时,督促学生填写仪器损坏报单,并提出处理意见。实验后要指导学生整理好现场,填写实验教学日志,并对器材报损签证。
第四十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动手能力的培养,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开放性、研究性实验,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
第十章 实习
第四十九条 学生的实习、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成才观、学习观,获得实际生产知识和管理知识,锻炼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教师应在实习前根据培养计划、教学大纲要求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应做出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
第五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严格执行学校《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实习管理暂行规定》,并制订相应的实习指导工作计划。实习前教师应了解和熟悉学生与实习单位两方面的情况,做好必要的准备。实习中应加强指导,解答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积极争取实习单位的指导与帮助。随班指导实习的教师不得随便离开实习场所。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五十一条 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和实习作业(包括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等)的完成情况,结合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工作的评价,做好实习成绩考核与评定工作。实习活动结束后要向学院提交书面实习总结。
第十一章 课程设计、课程论文
第五十二条 课程设计或课程论文是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和综合运用技能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要按照培养计划及教学大纲要求,选择课程设计题目或确定课程论文范围,并提前告知学生。指导教师要遵循教学大纲,熟练地掌握设计内容及设计方法,提供参考资料书目或设计提纲,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三条 设计过程中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和设计观点,训练学生利用资料和工具书的能力。指导中既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又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要求学生独立完成设计任务。
第五十四条 课程设计或课程论文完成后,指导教师应严格掌握考核标准,根据学生提供的设计成果(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等),并通过必要的考核方式(如口试、答辩等),评定成绩。课程设计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记录成绩。
第十二章 课程考核
第五十五条 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掌握所学课程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和分析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培养计划规定的每个环节都要进行考核。
第五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课程的考核类型在培养计划中应有明确规定。
第五十七条 试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试题要体现本课程的教学要求,有一定的广度、深度和难度,既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能考察学生能力的提高程度。
第五十八条 课程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按《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本科考试工作条例》(东秦教〔2013〕1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五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本科学习的重要总结,是对学生专业知识与综合能力的全面检验,也是对学生的毕业资格及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重要依据。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关于第四学年实施学生就业休假制度的决定》(东秦校字〔2009〕1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指导。
第十四章 教学研究
第六十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都应重视教学研究。教学过程中应及时分析学生学习情况,研究教学内容、重点、难点及各教学环节配合的情况,做好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核办法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开展教学改革。要自觉安排时间学习教育理论,积极申报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课题,撰写和发表教学研究文章,全面提高教学水平。
第六十一条 教师必须积极参加教研室活动。各教研室每两周至少开展一次教学研究活动。各教研室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学期教学研究活动计划,落实内容和时间,并有完整的文字记录。
第十五章 教学纪律
第六十二条 教师不得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以及其它危害国家的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六十三条 任课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时上、下课,做到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教师。上课期间不得吸烟,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授课过程中不允许出现影响教学的现象,严格维护课堂教学秩序。
第六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遵循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开展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可以在课堂教学中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和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不得任意增减课时。
第六十五条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已排定的课表一般不再更改。教师外出均以服从校内教学为原则。任课教师因病、因公出差和特殊情况不能上课时,院(部、中心)应指派其他教师代课。如无人代课,应填写《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教师调课申请表》,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予以调课或暂时停课,调、停课后必须安排时间及时补课。
第六十六条 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为鼓励和督促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和培养人才的质量,对履行职责好、教书育人、教学质量、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十八条 教师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按照《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修订)》(东秦教〔2013〕3号)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经教学检查、学生与同行教师评价等最终认定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提高,逾期不改进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七十条 教师的工作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情况,均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东秦校字〔2003〕93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