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秦教〔2017〕23号
为保障本科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校本科教学运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调课是指在课表执行过程中,发生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变更的情况。
第二条 教师授课要依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按照课表安排的时间、地点开展教学活动。未经批准,教师一律不得随意自行调课。擅自调课属于教学事故,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提出调课申请:
(一)学校派出教师公务出差。教师在调课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通知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材料。
(二)教师个人参加重要学术会议、教学工作会议或重要科研活动。教师在调课时需提供会议通知或会议邀请函等材料,原则上每学期每门课程累计调课不超过4学时。
(三)节假日、学校运动会及其他大型活动。
(四)教师本人生病。教师应先向所在部门请假,在办理调课手续时须提供本人病历电子版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材料。
第四条 调课办理程序
(一)教师本人(或委托其他教师)在本科生信息服务平台内提交调课申请,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调课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教师根据需要自行打印调课申请表,并到所在部门盖章。
(三)教师本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及时通知学生。
(四)节假日、运动会涉及的调课,均以学校文件规定为准。学校相关部门举办的全校性活动或临时组织大型活动涉及的调课,由主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其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经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到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由学校办公室或教务处统一下发通知。
第五条 其他要求
(一)每学期每门课程累积调课不超过4学时,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副主任)进行审批。累积调课超过4学时的,经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审核后提交教务处审批。
(二)任课教师因公、因病或因事请假一次性需调课大于8学时(含8学时),小于16学时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选派合适的教师(必须有上过该课的教学经历)代课。一次性调课超过16学时及以上的,须更换任课教师。
在学校组织学生对任课教师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时,代课教师的课堂行为均属任课教师被评价的内容,代课教师应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负责。
(三)在教学过程中不得以讨论课、习题课、实验课和社会调查等为名(原教学日历上没做计划)变相停课,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或减少讲课学时。
(四)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来不及办理调课手续的,教师应及时与所在部门及教务处沟通,由教师本人或其部门相关人员及时通知学生,最后由教师本人所在部门教学管理人员或委托其他教师及时向教务处备案,并补上所缺课程。
第六条 为最大程度减少调课现象,任课教师应根据自己下一个学期教学、科研、进修、开会等需要和身体、生活方面的情况,提前提出需求,以便其所在部门和学校安排教学任务和排课时,在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尽可能地考虑到任课教师的实际情况给予安排。
第七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